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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2024-05-13 16:13:26 来源:李鹰律师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李鹰律师代理武某玔被成都奥某碚有限公司起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工作人员没有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起诉到人民法院,追偿权纠纷的诉讼请求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

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结合本案,首先,武某玔是成都奥某碚有限公司的员工,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成都市某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载明的裁决结果),武某玔其以成都奥某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汪某凤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第二,武某玔其以成都奥某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汪某凤签订合同的行为没有超出其职权范围,并且武某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武某玔的行为让客户受到损失,但是公司员工武某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奥某碚有限公司存在过错,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什么情况下能追偿?李鹰律师通过检索发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具体案情如下:2018年月,某设备公司招聘员工俞某为公司的安装人员。月起,余某担任公司安装队负责人主要工作是负责安装技术指导。5月,某燃料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除尘设备一台,双方约定由某设备公司运至某燃料公司,并负责安装调试。同年6月,某设备公司安排某、廖某等工人前往燃料公司安装设备,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某设备公司提供,但其中的叉车系某向某燃料公司临时借用。同年7月的一天某与廖某等工人拼接、焊接设备过程中,廖某不小心某操作的叉车高处坠落,导致多发性损伤,随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救治。住院间某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共计十万多元。某设备公司认为,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资格,擅自驾驶叉车,且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工人廖某受伤,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遂于2022年诉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某赔偿其因支付廖某工伤待遇的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某设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招用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证书,招聘之日起至出事也进行培训其驾驶叉车;廖某、某在某设备公司的安排前往买燃料公司实施安装设备工作,因设备高度达3米以上,但某设备公司未提供相应高度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及措施某为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选择驾驶燃料公司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某并不存在故意及重大的过失。综上所述判决驳回某设备公司对某的追偿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公平的平衡,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的和无限放大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仅仅是只能向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若没有故意或者过错或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即便员工的行为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有可能不能够被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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