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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2024-04-05 16:16:05 来源:李鹰律师
2024年2月29日上午李鹰律师代表政府部门出庭参加某行政诉讼二审案(2024)川17行终6号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李鹰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前提下,主动审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上诉人根据该理由提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原因在于上诉人混淆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法定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上诉人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行政诉讼起诉受诉讼时效约束,在表述上没有区分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界定。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相同。理由是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逐渐分离出来的,从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来进行。一九八九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要依据行政诉讼的经验和行政法的一般规则,对于民事诉讼不能解决而又在行政诉讼所需要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无规定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除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诉讼时效时法院才能够进行审查,则得出结论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条款内容已授权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权利,请注意,我这里表述的是“起诉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强调这里表述的是“起诉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
第三,作为国家的两项基本诉讼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虽由民事诉讼法逐渐分离出来,但是两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主要区别在于。
a、当事人地位区别,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既可以作原告亦可以作被告,双方都有权控告对方,其诉权是相对应的。而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是固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不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b、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区别,民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原告负责案件的基本事实成立举证,被告负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c、适用法律规范区别,民事行为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民诉案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涉符合意思自治。行诉案行政机关因为权责关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代表国家作出,不能对此作出放弃抗辩。
行政诉讼立案庭与业务庭分开的司法制度设计中,立案审查阶段系法院依职权主动对行政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法院如审查后采取不立案受理,就不存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行政机关(立案后的被告),换句话讲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原告已提起诉讼是无法知道的,因此无法提出起诉期限抗辩。即便法院进行立案,已经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进行答辩,没有提出起诉期限抗辩,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得出已授权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提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审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而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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